本网山西讯(郝志芳)1月24日,《检察周刊》07版整版刊发了《124张被遗忘的罚单》一文。文章展现了洪洞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针对醉驾案件刑事撤案后的行政处罚缺位问题,从个案线索挖掘出类案问题,进行了集中监督,构建了“个案发现--类案排查--整改落实”闭环治理模式,有效破解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行刑衔接漏洞,维护了法律的权威,筑牢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
124张被遗忘的“罚单”
韩壮壮
醉驾不追刑,不等于可以不担责。近日,随着最后一笔行政罚款顺利收缴,洪洞县124起醉驾撤案案件的行政处罚“空白”被悉数填补。从1起个案的细微疏漏,到124起类案的系统整改,洪洞县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精准破解醉驾案件“刑事撤案、行政缺位”的执法难题,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闭环模式,为新时代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写下生动注脚。
撤案背后的“漏网之鱼”
2025年4月,春日的阳光洒在洪洞县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内,拿着案卷的检察官们却眉头紧锁。当天,他们正在开展一项针对“2024年洪洞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案件”的专项监督工作,一份名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的卷宗,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时间回溯到2023年11月17日晚,空气中弥漫着初冬的寒意。20时25分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洪洞县广胜寺镇坊堆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4mg/100ml,达到了当时的入罪标准。2023年12月18日,洪洞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次年1月24日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办理期间,一场事关醉驾治理的法治调整悄然落地。2023年12月28日,《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正式施行,新规第十二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无从重情节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照新规,杨某某的情形完全契合。2024年4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解除其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10日后撤销案件。
然而,案件撤销并不等于案件完结。检察官敏锐地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在撤案前已吊销了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但遗漏了一项关键的行政处罚——行政罚款。根据新《意见》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此类“刑转行”案件,公安机关在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外,还应当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给予行为人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撤案不是一撤了之,更不是无责释放!”检察官意识到,这可能并非个案。他们迅速对李某某、谭某某等多起类似撤案进行核查,发现同样的问题在多起案件中普遍存在。
从“1”到“124”
循着这一线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迅速调阅2023年12月28日新规实施后,公安机关撤销的全部127起危险驾驶案件。经过逐卷审查、逐条核对法律条文,发现其中124件案件,公安机关均未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行政罚款,形成了“吊销驾照易、行政罚款难”的执法短板。
“这124个‘漏网之鱼’,不仅仅是124张未开出的罚单,更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出现的漏洞。如果这些‘漏网之鱼’不被追回,法律的权威将受到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将受到损害。”洪洞县检察院检察长郑宏亮表示。
随后,洪洞县检察院组织公检双方召开联席会议,就发现的124件危险驾驶案件撤案后未依法进行行政罚款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监督措施进行研究。沟通中检察机关了解到,部分办案干警对新规理解存在误区,误将“不认为是犯罪”等同于“免除一切行政责任”;加之新旧规定衔接阶段,缺乏细化的操作指引,导致执法环节出现“断档”。“根据2013年醉驾入刑意见,血液酒精含量超80mg/100ml即定罪;而新规划出150mg/100ml的‘分水岭’,但这绝不意味着惩戒力度减弱。”会上,检察官援引《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此类撤案案件,公安机关除吊销驾照外,还应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最终,公检双方达成共识——124件危险驾驶案撤案后应当进行行政罚款。

一份检察建议重千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每一个环节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深谙其中之道。2025年5月26日,一份承载着法治重量的检察建议书送达洪洞县公安局。这份建议书不是简单的“挑刺”,而是充满建设性的“会诊”,其中不仅系统梳理了124起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更针对性地提出三项整改要求:全面清查撤案醉驾案件,依法补处行政处罚;开展行刑衔接专项培训,提升干警执法能力;建立案件审核长效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2025年6月20日,洪洞县公安局回复: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同时,他们第一时间成立专项整改工作组,对124起案件逐一核查、逐案处罚,同时向涉案人员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明白“醉驾无小事,法纪不留情”。针对执法理念偏差,公安机关组织全体办案干警开展专题学习,邀请检察机关业务骨干解读新规条文、剖析典型案例。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从制度层面着手,在案件办理系统中建立了专门的审核流程,将“刑转行”处罚落实情况作为案件办结的必查项,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以前以为撤案就没事了,现在才知道,法律的红线碰不得。”杨某某在缴纳罚款后,对执法人员诚恳地说道。近日,124起案件的行政罚款已全部执行到位,相关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从1起个案的疏漏到124起案件的发现,从124张被遗忘的“罚单”到124个被追回的“正义”,这场始于个案的监督行动,最终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如今,走在洪洞的大街小巷,交通秩序井然。那些曾经心存侥幸的违法者,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法律的威严在这一刻得到了具体体现。通过构建“个案发现——类案排查——联席会议——检察建议——跟踪整改”的监督闭环,洪洞县检察院不仅填补了执法漏洞,更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醉驾治理体系,也为“两法衔接”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洪洞样本”。
这起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为何能引发如此大的“连锁反应”?其背后的典型意义,远不止于追回124笔行政罚款。
从1到124,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于纠正一个杨某某的案件,而是以点带面,通过个案线索的深层挖掘,推动同类案件全面整改,是法律监督职能高质效履行的生动体现。
同时,案件办理期间,正值新旧《意见》交替之际。“当醉驾入罪标准调整,部分案件由刑转行,从涉嫌犯罪转为行政处罚时,法律的天平是否依然能精准衡量过错的轻重?执法的链条是否会出现‘断点’?”这样的职业敏感性贯穿案件办理始终。通过精准的法律研究和积极的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帮助公安机关厘清了法律适用难题,有效堵住了“刑转行”过程中的监管漏洞,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连贯性,避免了“以刑代罚”或“不刑不罚”的现象,以高质效履职践行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
来源:临汾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