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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 10: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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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攻势|“野味”岂能这样吃?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安抓获两名涉嫌非法狩猎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2-07-12 21:06:14
来源:中法新闻法制网
       本网山东讯(赵元忠)“夏季攻势”专项行动中,滨城公安将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严打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近日,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抓获两名涉嫌非法狩猎嫌疑人。

“夏日攻势”启动后,杨柳雪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加大对重点地区巡逻力度。6月29日,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线索:有人用气枪在田间打野鸡。民警立即跟上工作,在杨柳雪辖区一处农田附近,发现两名中年男子正在用气枪射击田间的野鸡。民警迅速上前喝止,并当场扣押气枪一只,发现已经被射杀的野鸡3只。

民警了解到,两人为吃“野味”,先后两次在田间用气枪射杀野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共5只。

经审讯,两人对今年6月以来,用气枪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二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滨州是一座美丽的城市,是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在这个大家庭里,既居住着创新奋进的滨州人,也栖息着多种多样的小动物。每天,我们彼此依靠,相互照顾,让生活多了许多情趣和活力。
当前,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如火如荼,作为沿黄城市,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参与其中,用最好的状态,最优的姿态奔跑在高质量发展的快车道上。猎杀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既伤害了我们共同居住的邻居,又损害了城市形象,实属不该,等待的必定是法律的审判。我们在此呼吁,自然一体、和谐共生,敬畏自然、爱护生灵,需要从每个人做起,需要每个人的努力。让我们珍惜、爱护每一个小生灵,用善良、包容去经营共同的家,温暖我们的城。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